滁州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印章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9/29 9:32:40   作者:    来源:    阅读:

 一、印章的刻制和颁发

1、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各工程项目部印章统一由公司刻制和颁发(刻制工程项目部印章必须冠以本工程名称,不允许以数字序号代替,以往与本要求不符的印章同时废止)。
2、刻制印章本着业务工作需要,由使用单位填写《印章刻制申请表》(表1),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由后勤部统一刻制,任何个人和单位不能自行刻制单位公章。
3、刻制好的印章由后勤部登记《公章归档登记表》(表2)后,指派专人统一保管。颁发印章由使用单位指派可靠的同志领取,并严格履行登记及收回手续《公章领用登记表》(表3)。
4、印章颁发后,后勤部在启用前应通知有关单位,属于重新颁发的要同时宣布旧印章废止。

二、印章的保管
5、各部门和项目部的印章(包括各种业务专有章),要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严防滥用被盗或丢失。各种业务专用章由相关职能部门统一集中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6、负责管理印章的人员,如因事因病请假需交其他人员代管时,必须请示领导同意,并留下文字记录。

三、印章的使用
7、使用印章必须严格执行用印登记制度,认真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表4),登记的内容应包括用印的日期、去何单位、内容、承办单位、经办人。
8、各单位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不符合用印规定的,有权向经办人提出意见,严格按规定办事。
9、除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外,不允许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纸上用印。
10、如洽谈业务需要,借用(借出)公司印章,须经总经理(处长)审核批准。
11、保管印章的人员不能擅自作主使用,更不能为自己或他人办私事使用印章,对于非法刻制或使用印章的,应当根据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起诉。

四、印章的封存和销毁
12、各部门印章和业务用章如因机构变动更改名称,工作完毕停止使用时,应将原印章缴回后勤部统一封存和销毁。各项目部的公章与财务章应于财务帐目交至公司财务部的同时,交至公司后勤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留存,否则属于违法侵权行为。

附件:表1:公章刻制申请单
表2:公章归档登记表
表3:公章领用登记表
表4:公章使用登记表
以上表单请到公司后勤保障部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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