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9/29 9:32:40   作者:    来源: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车辆使用效率,加强公司车辆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车辆分为公司机关用车、项目部及设备站用车。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三条:公司车辆实行“统一管理,有偿使用”。
第四条:公司车辆的年审、保险、修理及交通规费的缴纳和事故处理等相关事项由公司后勤部安排专人办理,经办人应认真负责,车辆驾驶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如果因经办人人为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由经办人负责。
第五条:公司机关使用的车辆加油凭公司后勤部开具的油料单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在滁州市境内禁止自行加油。到境外出差需要加油的,回公司后驾驶员应即时到公司后勤部履行登记手续;项目部及设备站使用的车辆燃油由车辆所服务的部门购买,原则上驾驶员不经手燃油的购买。机关使用的车辆,每次加油均填写〈车辆油料消耗统计表〉(表1),定期进行统计。
第六条:公司车辆修理,机关使用的车辆由驾驶员提出申请,项目部及设备站使用的车辆由各项目部或设备站提出申请,经后勤部开具〈车辆维修申请单〉(表2),交由领导指示同意后,到指定修理厂进行修理。机关使用的车辆,每辆车定期填制〈车辆维修统计表〉(表3)
第七条:公司车辆由公司后勤部统一调度,设备站、项目部用车由设备站、项目部提出申请,公司后勤部派车,按月收取使用费;公司各部门用车由公司后勤部派车,填写〈车辆使用登记申请表〉(表4)后用车,外单位借车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公司后勤部仍需填写〈车辆使用登记申请表〉(表4)。
第八条:机关使用车辆,各台车每月统计车辆维修及用油费用,并填写〈车辆维修、用油登记表〉(表5),定期公布。
                     
第三章 驾驶员

第八条: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熟练掌握驾驶技术,严禁酒后开车,不超速行车,不争道抢行,不乱停乱放,因个人原因遭受罚款处罚由个人承担。
第九条: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对私自出车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驾驶员无出车任务,应遵守上下班制度。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鼓励驾驶员安全行车,全年无安全责任事故,每月按100元标准予以奖励,车辆停驶不在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车辆发生事故,将按公司实际承担费用总额为基数,对驾驶员个人进行处罚,全部责任按6%比例、主要责任按4%比例、次要责任按2%比例进行处罚。
附件:表1:路桥工程处车辆油料消耗统计表
表2:车辆维修申请单
表3:车辆维修统计表
表4:车辆使用登记申请单
表5:车辆维修、用油公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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